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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协会绿色低碳金融产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17号楼二层

电话:010-66053928

传真:010-6605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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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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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环保金融联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全称为中国节能协会节能环保金融联盟,简称中国节能环保金融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中国节能环保和金融产业,从事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链的行业协会、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及技术开发、产品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联盟由中国节能协会牵头,联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国发节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发起成立,涵盖中国节能协会会员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龙头节能环保服务机构。联盟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节能环保项目为依托,完善金融服务扶持机制,培育规范市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好政府、行业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沟通企业与行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联盟成员共同发展;释放市场潜在需求,推动和帮助中央企业、地方重点耗能企业、公共机构做好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污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盟宗旨:构建由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用能企业、节能环保企业、金融机构组成的集市场整合、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服务保障于一体的中国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汇聚、辐射、引领和驱动能力,以区域、行业和大型集团项目综合开发为龙头,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合作,实现联盟成员项目互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展共赢。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的规范化、集群化和可持续发展,共建美丽中国。

    第五条  联盟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17号楼二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联盟履行下列行业职责:

    (一)开展国内外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金融发展调查研究,对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联盟标准、业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论证,推广先进技术和运营模式;

    (四)推进联盟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突破节能环保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技术装备和产品核心竞争力;

    (五)协调金融机构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保障;

    (六)扶持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做强做大,促进节能环保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为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成为成员的资格与条件:

(一)国内从事有关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金融事业的单位;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三)承认联盟章程,并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结刑事诉讼前科。

第九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

(一)自愿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向理事会备案;

(三)由联盟秘书处发给成员证书。

第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联盟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项成员服务;

(五)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

第十一条 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各项决议;

(二)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联盟工作,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

(四)主动反映有关情况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的程序:

(一)成员自愿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联盟成员证;

(二)成员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除名: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1/2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聘任副秘书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批准联盟战略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七)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等机构;

(八)决定联盟终止及罢免等有关事项;

(九)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每年应召开两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可由联盟领导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员组成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联盟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联盟战略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向理事会报告联盟工作;

(六)指导联盟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外的专题、专项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请示联盟领导决定;有超过半数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要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秘书处应及时筹备会议事宜,并告知所有理事会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联盟专题、专项会议原则上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当选理事或常务理事不请假又不委托代表,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含视频、通讯会议),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决议需以半数以上通过;修改《联盟章程》、选举副理事长、秘书长、成员单位除名等重大事宜需经与会理事2/3以上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频、通讯会议适用上述方法。

    第二十一条 出任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联盟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拟任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者,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出席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或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执行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制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组织实施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推进联盟重大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专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八)决定联盟及各专职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帮助理事单位提出申请的项目做技术把关和向金融机构推荐;

(十)主持、处理联盟日常工作。

第五章 联盟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9日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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