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从天津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计划。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监督实施和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和监督。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造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两年以上。
(二)改造项目应为具备建筑能源审计条件,可提供实施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文件,可通过改造前后能耗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
(三)改造项目的改造资金不低于每平方米30元。
第五条 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公司,每个改造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且不可重复申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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