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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0-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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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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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能科技[2010]162

http://www.nea.gov.cn/2011-10/13/131188560_31n.jpg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

《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国风电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风电标准化体系,国家能源局在组织成立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上,特制定《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

2.《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3.《风电标准体系框架》

国家能源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风电 标准 通知

 

 

附件1

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规定,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风电标准体系,做好风力发电(以下简称“风电”)标准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风电标准的顺利贯彻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电标准建设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实现风电标准的完整与统一。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风电标准,是指风电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的行业包括风能、土木、电力、机械、电工、造价等专业。

第四条 风电国家标准的相关工作遵守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风电行业标准的相关工作遵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风电标准建设要充分发挥风电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电网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我国风电标准建设的政策,审查确定风电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协调解决风电标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标准的编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活动,制定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审核标准计划并监督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第八条 风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负责研究风电标准化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为风电标准体系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风电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下设六个专业组。标委会章程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风电标准体系和市场需求提出风电发展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以及相关论证材料并上报。

第十一条 风电标准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列入风电标准年度建议计划草案。风电标准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国家能源局批准下达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风电标准计划的进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风电标准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专业组应及时报告标委会秘书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风电标准计划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时,须由专业组经标委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按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章程相关规定组织标准的起草,专业组进行大纲审查、组织征求意见和进行标准初审,标委会组织审查,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能源行业风电标准报批稿进行审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文本出版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颁布后,风电从业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并就风电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标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电标准的使用情况应对风电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标委会定期复审,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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