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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协会绿色低碳金融产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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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的系列解读 解读四:培育产业促进融合

《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的系列解读 解读四:培育产业促进融合

  • 发布时间:2018-0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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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工业互联网是涵盖从软件到硬件、从数字到实体、从厂内到厂外的复杂生态体系。其中,产业是重要支撑,包括六大重点领域:工业互联网网络、工业传感与控制、工业互联网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保障以及系统集成服务等。其应用主体多元化,覆盖大中小企业;应用形式多样,目前形成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个性化定制等丰富的模式与场景。
 
全球发达国家不断强调工业互联网的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在产业方面,发达国家积极探索,以龙头企业为牵引,加快形成产业生态。如搭建行业发展平台是美德部署工业互联网研究和实践共同做法,美国于2014年宣布成立工业互联网联盟(IIC),汇聚33个国家/地区的近300家成员单位,推动全球工业互联网发展。德国集聚工业龙头推进相关标准、架构、测试床等工作,成为工业互联网的重要推动力量。新技术方面,无线网络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时间敏感网络(TSN Time Sensitive Networking)、边缘计算等新一代网络技术引起全球主要企业和产业组织普遍关注。区块链与工业互联网结合被广泛看好,国外在工业产品追溯、供应链金融、分布式智能电网等方面已经出现多个案例。标准研制方面,IIC将驱动全球性的工业互联网标准构建作为战略目标,与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开源组织和区域标准研制部门合作,加快具体标准研究。在应用方面,领先国家主要以应用案例和测试床加速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德国工业4.0平台建立了30多个测试床和200多个案例库,工业互联网联盟审核通过27个测试床,建立30多个案例库来汇集业界最佳工业互联网实践,加快推进技术测试和优秀实践的推广宣传。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及工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涵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工业传感与控制、工业互联网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保障及系统集成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的工业互联网产业体系,也初步开展了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但同时,我国在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与应用时,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产业基础薄弱,领域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工业软件环节,许多厂商只能在国外产品和开源技术的二次开发和定制化基础上推出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二是应用成本高,难以实现大规模推广。工业互联网前期研发应用部署投入巨大,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和能力不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研发、部署工业互联网的主动性仍待提升,典型应用标杆带动能力有限。因此,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工业互联网应用初步开展且存在大量需求,应当有针对性地引导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和应用发展。
 
二、思路目标
 
(一)发展思路
 
为支撑工业互联网发展,《指导意见》强调要从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与应用的关键问题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基础与现状,从供给侧与需求侧两方面共同发力。
 
在工业互联网产业培育方面,聚焦加强关键技术、标准体系、产品与解决方案等三方面支撑能力,具体来说:
 
一是支持关键技术研究。针对工业互联网发展近期需求,调动产学研用各方力量,重点在无线物联、新型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软件定义网络、工业互联网平台、现场数据采集与集成、工业数据分析、生产建模仿真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并尽快实现技术的产品化、实用化,解决网络升级改造、应用平台建设的紧迫需求。面向工业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积极组织研究力量在实时性网络、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数字对象为中心的信息网络架构等工业互联网新兴技术领域开展研究,支撑工业互联网产业长期快速发展。
 
二是构建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按照“基础共性先行、产业急需先行、创新驱动先行、自主可控先行”的原则,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建设,优化推进机制,加快建立统一、综合、开放的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总体性标准、基础共性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组织开展标准试验及验证工程,同步推进标准内容试验验证、试验验证环境建设、仿真与测试工具开发。组织企业开展标准应用试验、示范和应用部署。推进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业界提供检索、咨询、测试等标准相关服务。
 
三是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产业基础。推动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与产业布局,显著提升产品及解决方案的供给能力。一方面,重点突破工业互联网关键软硬件产品,围绕高性能网络设备、工业芯片与智能模块、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网关、虚拟仿真软件、工业操作系统、工业中间件、工业大数据、工业安全设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重点产品与解决方案,加快研发创新和产业化突破。另一方面,积极打造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面向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与传统行业转型升级需求,打造与各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解决方案。
 
在工业互联网应用融合方面,需要根据不同主体按照适合的路径和重点进行实施推广,就我国情况而言,应依托大型企业实现全面提升,依托中小企业加快普及。具体来说:
 
一是全面提升大型企业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在信息化基础好、应用前景广的大型企业,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应用,打造全透明数字车间和互联工厂,构建新型生产模式和生产组织方式。推进工业设备联网与数据集成分析,加快物联网在工业现场与生产设备中的应用,强化工业生产过程的网络互联与数据采集能力,促进基于数据分析与反馈的生产优化与设备维护。开展大数据智能管理,推动制造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实现跨层级跨系统的软件集成与数据互通,建立面向企业生产控制与运营管理的大数据模型与算法,实现基于工业大数据分析的智能管控与决策优化。加强企业间网络化协同,推动大型工程的并行设计与协同制造,促进基于统一标识解析系统的供应链集成与物流优化,鼓励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众包、众创、众享等新模式,构建网络化协同生产体系。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鼓励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与用户紧密交互,实现用户个性化需求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的精准对接,探索推广物料智能识别、智能柔性生产线的应用,提升企业规模化定制能力。推动产品联网与远程服务,加快智能网联产品发展,建立产品网络服务平台,鼓励产品监测、产品溯源、远程维护以及增值服务等创新发展,延伸产业价值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企业服务化转型。
 
二是加快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针对中小企业应用部署快、实施周期短的特点,主要推广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开展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基础性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工业互联网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部署实施,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基础能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关键资源与工具的共享,加快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数据模型库、软件工具库、行业信息库,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资源降低中小企业智能化门槛。培育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围绕采购、营销、设计等环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供需对接、集成供应链、产业电商、众包众筹等应用,提升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设计与制造能力开放,开放中小企业的设计与制造能力,加快大企业或第三方开放式平台发展,引导面向中小企业开放专业知识、设计创意、制造资源,为中小企业创造新的市场和商业机会。
 
(二)建设目标
 
《指导意见》通过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2020年和2025年工业互联网产业与应用阶段性发展目标,主要规定了工业互联网标准、关键技术产业化水平、应用试点数量等指标。提出到2020年,制定20项以上总体性及关键基础共性标准、20项以上重点行业标准;建立5个以上技术测试验证系统,推出工业互联网网络设备、智能网联产品、工业大数据产品等;建立150个应用试点。到2025年基本建成涵盖技术、产品、管理及应用的标准体系;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相关产品;拓展工业互联网应用范围,在“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及重点传统行业全面推广,实现企业效益全面提升。
 
以上目标是在我国重点发展方向和现有基础上制定的,当前我国已通过开展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业转型升级、工业互联网综合实验平台和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工业互联网落地实施。在产业层面,跨界合作不断深化,产业合力不断提升。下一步需依照《指导意见》加快工业互联网产业、应用的科学布局和分工实施。
 
三、重点亮点
 
《指导意见》的产业和应用部分针对工业互联网从底层技术、标准到上层产品、应用,进行了全面的工作解构和方向指引。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产业标准制定方向,正式提出了工业互联网标准的分类规定和发展策略,一是通用需求、体系架构、测试评估等总体性标准;二是网络与数字化互联接口、标识解析、应用支撑、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等基础共性标准;三是汽车、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轻工家电、信息电子等重点行业的工业互联网行业应用导则、特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指导意见》提出了产业支撑能力培育的重点,加快推动新兴技术转化应用,聚焦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环节,设立关键技术产业化工程。一是加快工业互联网关键网络设备产业化,包括IPv6、工业PON、实时性网络、低功耗无线、软件定义网络、标识解析等关键产品;二是研发推广关键智能网联装备,围绕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大型动力装备等关键领域,实现智能控制、智能传感、工业芯片与网络通信模块、中间件产品的集成创新;三是开发工业大数据分析应用软件,围绕生产流程优化、质量分析、设备预测性维护、生产排程等应用场景,开发工业大数据分析应用软件。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的方向,提出五大类工业互联网实施路径与应用模式。一是智能化生产应用,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实现内部广泛互联和数据集成互通,并发展质量优化、智能排产等应用;二是远程服务应用,主要开展面向高价值智能装备的网络化服务;三是网络协同制造应用,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智能化需求,实现制造资源的在线调用;四是智能联网产品应用,重点面向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领域,满足高精度定位、安全可信运维等需求;五是标识解析集成应用,在标识解析系统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基础上,实现关键产品溯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应用。

 

9.协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7〕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资产信息主动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

  第五条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协会商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协会商会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明确经费来源、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等。

  第十条 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

  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协会商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商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商会所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协会商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方。

  第十八条 协会商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商会及会员利益。协会商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协会商会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商会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会商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协会商会应当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

  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会商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协会商会终止时,应当执行《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资产重要事项、违规对外投资和进行资产收益分配等问题开展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协会商会应当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商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承担特殊职能的协会商会,暂按现行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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